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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纪委关于学习贯彻中纪发[2007]7号文的通知
更新日期:2007-06-18  
关于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落实福建省纪委关于学习贯彻中纪发[2007] 7号《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文件精神,请各支部迅速组织所在支部的全体党员干部认真传达学习,对照《规定》进行认真检查,凡有《规定》所列的禁止行为者,应于本月底前向所纪委报告。
 
 中共中科院福建物构所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7年6月18日
 
附:中纪发〔2007〕7号文件

中纪发〔2007〕7号

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涉及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违纪违法者的手段不断翻新,形式变化多样,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为教育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严格自律,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经中央纪委认真研究,制定了这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本规定,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本规定发布后违反本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各级纪检机关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纪委
                      2007年5月29日
 
(此件发至县团级)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