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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研究生请假考勤制度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8-01-11  

福建物构所关于研究生考勤请假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和所里、研究生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全体研究生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请假制度。 

  第二条 研究生请假均须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物构所研究生请假申请表》,请假应事前办理,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请假程序由请假、续假、销假三部分组成,完成请假程序指由请假到销假时止。 

  第四条 请假 3 天以内(含 3 天)由导师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请假 3 天以上、 7 天以内(含 7 天),由导师签署意见,所在研究室主任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请假 7 天以上,由导师和所在研究室主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五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出差、参加学术会议、赴外地调研等学术活动须有有关单位(部门)的证明。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达到 8 周者,应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六条 上班3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3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累计3次视为旷课1次,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研究生奖惩的重要依据。月旷课一周(含累计)者,扣发当月考勤津贴及创新津贴。 

  第七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所,或假期期满未按时返所,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并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考勤统计结果是审核学生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资格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学生进行奖惩和学籍处理的重要依据。凡不服从考勤和弄虚作假者,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研究生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科院福建物构所研究生部 

  二O一O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