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日期:2011-03-23  

        (2010327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的成长,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但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对于已培养出五届(含五届)硕士研究生、三届(含三届)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报经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可在相应的硕士、博士学位级别及相应的学科范围内,作为接受学位申请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申请

  第四条 接受单位负责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接受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及注册表》;
(二)申请人的学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三)申请人本科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接受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五条 接受单位收齐上述材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六条 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前,须完成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并经研究生院教务处认定,成绩合格。
  除参加上述课程考试外,申请人还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按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对于未在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范围内的学科,其综合水平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前,应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应取得的科研学术成果(如专利、专著、经评定的科研成果等)、发表的论文数量和刊物级别的具体要求,均需要按照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通过资格初审后的五年之内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接受
单位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在学位论文期间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应由本人独立完成,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凡论文达到上述要求,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
2.
硕士学位论文;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三)论文评阅
1.
申请人提交论文后,接受单位应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除接受单位专家外,至少有一位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对论文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3.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4.
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接受单位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除接受单位专家外,一人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核确认。
2.
论文答辩委员会对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成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博士学位申请

  第九条 接受单位负责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资格初审。
  学位申请人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接受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及注册表》;
(二)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证书和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用毕退回);
(三)申请人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加盖公章。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接受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第十条 接受单位收齐上述材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报经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方可组织申请人进行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认定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前,须完成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及考试,并经研究生院教务处认定,成绩合格。
对于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由三名以上博士生导师考核、推荐,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免除部分课程学习及考试,但第一外国语的考试不予免除。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前,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应满足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须在资格初审后的六年内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接受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一)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
论文撰写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撰写要求》执行。
4.
申请人必须在接受单位所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在接受单位参加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申请人必须在接受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培养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二)论文答辩资格审查
  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论文答辩前的资格审查,凡论文达到上述要求,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将以下材料报接受单位审核:
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同等学力人员答辩申请书》一式2;
2.
已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复印件要包括所发表刊物的封面和目录。
3.
博士学位论文;
4.
两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论文评阅
1.
申请人提交论文后,接受单位应聘请至少五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除接受单位专家外,至少三位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
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修改要求,并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3.
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阅书应由接受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寄送,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参与。
4.
论文评阅过程中若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接受单位再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 累计有两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论文答辩
1.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接受单位专家参加的不少于七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人是接受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审核确认。
2.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组成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填写《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决议书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后,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按答辩委员会上报的答辩决议和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五条 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议接受单位上报的相应学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提出本学科群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名单,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将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学位授予日期为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所涉及的费用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单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一人一档,其档案内容应包括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成绩单、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论文等。
  第二十条 接受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研究生院定期组织开展对接受单位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随机抽样检查与评估。对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接受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核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试行办法》(院发学位字〔200595附件4”)同时废止。